九、公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作業要點各相關人員,對非由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 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得比照辦理。
114.01.20一、本點新增。 二、新增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相關人員免除相關行政及呆帳責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