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 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 個月內調整之。
110.06.30一、參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於第一 項定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 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另於第二項定明政府與法人之自然 人代表亦適用之。 二、第三項定明本準則訂定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若有不符前二項規定之情事, 給予六個月調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