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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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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7   
二十七、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以下評估:
    (一)銀行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
          並就一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
          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
          三個等級,並請一般客戶簽名確認。
    (二)銀行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
          至少應包含以下事項:
          1.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
            之合理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2.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
            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
            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3.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
            性及充分性。
          4.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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