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3   
三十三、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
        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