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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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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36   
三十六、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注意事項規定之
        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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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