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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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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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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問題金融機
    構,定義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本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外國
      金融控股公司。
 (二) 政府持股:指政府投資,及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併計之持股。
 (三) 問題金融機構:指銀行發生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業務財務狀況顯
      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存款人利益,而受主管機關之處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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