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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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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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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先檢齊相關申請書件,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並副知
    財政部,再由銀行向財政部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
    要補正說明者外,財政部自銀行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
    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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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