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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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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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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於每月五
    日前,填具申報表 (附表五) ,將上月份之持股及設質股數通知銀行
    ,並由銀行彙整後於每月十五日前,以網際網路向財政部申報。
    前項申報作業,得委託適當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違反第一項通知義務規定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罰則
    規定,如為銀行股東本人未通知銀行,致銀行未向財政部申報,則受
    罰人為該股東本人;如為銀行本身所致未向財政部申報,則受罰人為
    銀行。
相關圖表: 附表五甲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五乙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關係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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