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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092.08.0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3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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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
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許可證照)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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