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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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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規則所定
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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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