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已 兼任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有不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或 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人數或職責,有不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 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099.10.19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規則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有關限制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相互兼任及 禁止票券金融公司採行雙(多)總經理制等規定,為避免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 立即產生違規問題,爰明定其調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