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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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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1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
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
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
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除已依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持有結業證書者外,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
      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
      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
      程應在三小時以上;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
      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
      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舉辦之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
時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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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