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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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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
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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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