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7     條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
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一營業日之共同信託基金淨值核算之。但
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應保持流動性
資產之最低比率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特別約定者,其給付金額之核算,
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辦理。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