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9     條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
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
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
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