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2.01 一、為保障停業要保機構員工之權益,有關其工作年資以及退休準備金之支付及移轉
,參採勞動基準法以及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予以處理。
二、未經過渡銀行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以及經原停業要保機構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
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三、經過渡銀行予以留用者,年資由過渡銀行予以承認,其退休準備金則隨同移轉於
過渡銀行,留待過渡銀行日後了結再行處理。
四、由過渡銀行留用之員工,其退休金或資遣費受全額保障,其他未經留用之員工依
法參與分配比例受償,勢必負擔部分損失,恐造成員工之反彈且有礙停業要保機
構清理事務之進行,爰明定不足受償之部分,存保公司應全數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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