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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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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7   
七、原申報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因減少持股累積逾一個百分點而申報
    ,且其持有股份未逾百分之五者,其後雖有增加持股,但亦未超過百
    分之五時,得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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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