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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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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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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行申報事項未依本注意事項附表填報、未載明或申報錯誤,經限期
    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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