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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101.10.26 訂定)(103.03.18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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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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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小額貸款公司之持股比率,以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百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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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