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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101.10.26 訂定)(103.03.18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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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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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額貸款公司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應一併計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總額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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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