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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101.10.26 訂定)(103.03.18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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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7   
七、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及督導小額貨款公司訂定退場機制及執行
    方式。例如,將授信資產移轉予銀行之分行或子行之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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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