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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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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
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
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
融機構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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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