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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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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5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
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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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