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可用穩定資金與應有穩定資金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
    下:
    ┌──────┬───┬─────────────────┐
    │項目        │係數  │說明                              │
    ├──────┴───┼─────────────────┤
    │可用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係指預期可支應資金達 1│
    │                    │年以上之權益及負債項目。除另有說明│
    │                    │外,以權益及負債項目之帳面金額(含│
    │                    │折溢價及評價調整)乘上相對應之係數│
    │                    │,計算可用穩定資金。              │
    ├──────┬───┼─────────────────┤
    │得列入法定合│100%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本之權益及負債,係│
    │格資本之權益│      │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及負債(不包│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普通股│
    │含第二類資本│      │權益合計數(無須扣除法定調整項目及│
    │工具中剩餘期│      │上限調整)、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
    │間小於 1  年│      │發行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
    │的部分)    │      │本工具,並作下列調整:            │
    │            │      │1.已進入發行期限最後 5  年之第二類│
    │            │      │  資本工具,若剩餘期間達 1  年以上│
    │            │      │  ,仍得全數計入本項。            │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第二類資本工│
    │            │      │  具,不得計入本項。              │
    │            │      │3.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            │      │4.如有庫藏股,應自本項扣除。      │
    │            │      │5.帳列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得全數│
    │            │      │  計入本項。                      │
    ├──────┼───┼─────────────────┤
    │剩餘期間為 1│100%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其他資本工具│
    │年以上之其他│      │及負債,說明如下:                │
    │資本工具及負│      │1.「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債          │      │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 101│
    │            │      │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之其他第一類│
    │            │      │  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本工具,若剩餘│
    │            │      │  期間達 1  年以上,得計入本項。  │
    │            │      │2.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      │3.負債包含但不限於擔保及無擔保借款│
    │            │      │  、定期性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
    │            │      │  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等。            │
    ├──────┼───┼─────────────────┤
    │零售與小型企│95%  │1.「穩定存款」係指:              │
    │業戶之「穩定│      │(1) 國內營業單位:歸戶後在存款保│
    │存款」,其為│      │      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
    │無到期日(活│      │      元)內之新臺幣活期性及定期性│
    │期性)及剩餘│      │      存款。                      │
    │期間小於 1  │      │(2) 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內│
    │年者        │      │      之存款。                    │
    │            │      │2.穩定存款之計算,依「流動性覆蓋比│
    │            │      │  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辦│
    │            │      │  理。若同一客戶同時有剩餘期間 1  │
    │            │      │  年以上及小於 1  年之存款,剩餘期│
    │            │      │  間 1  年以上之存款優先視為穩定存│
    │            │      │  款,該部分仍得適用 100%係數。如│
    │            │      │  :甲客戶於 A  銀行計有剩餘期間 2│
    │            │      │  年之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及活期性│
    │            │      │  存款 300  萬元,則定期性存款 100│
    │            │      │  萬元及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屬穩定│
    │            │      │  存款,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適用  │
    │            │      │  100% 係數,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
    │            │      │  適用 95% 係數,其餘活期性存款  │
    │            │      │  100 萬元適用較不穩定存款之 90% │
    │            │      │  係數。                          │
    │            │      │3.「零售存款」係指以自然人名義開戶│
    │            │      │  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惟不包含本│
    │            │      │  行支票、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及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
    │            │      │4.「小型企業存款」係指排除本行支票│
    │            │      │  、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構│
    │            │      │  型商品所收本金後之其他活期性及定│
    │            │      │  期性存款,經歸戶後總存款餘額小於│
    │            │      │  新臺幣 4  仟萬元之自然人以外法律│
    │            │      │  實體存款,惟不包含金融機構、主權│
    │            │      │  國家、中央銀行、地方政府、非營利│
    │            │      │  國營事業機構、多邊開發銀行與銀行│
    │            │      │  自身關聯企業之存款,以及信託業與│
    │            │      │  證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之│
    │            │      │  存款。                          │
    ├──────┼───┼─────────────────┤
    │零售與小型企│90%  │「較不穩定存款」係指:            │
    │業戶較不穩定│      │1.國內營業單位:包括歸戶後超過存款│
    │存款,其為無│      │  保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元│
    │到期日(活期│      │  )之新臺幣存款,及所有外幣存款。│
    │性)或剩餘期│      │2.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外之存│
    │間小於 1  年│      │  款。                            │
    │者          │      │                                  │
    ├──────┼───┼─────────────────┤
    │於機構網路中│75%  │1.銀行合作網路中,成員機構存於集中│
    │合作銀行之存│      │  機構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存款:    │
    │款          │      │(1) 因法定最低存款要求,並於主管│
    │            │      │      機關登記。                  │
    │            │      │(2) 基於法律或其他規定,集中機構│
    │            │      │      與成員機構間訂有相互保障計畫│
    │            │      │      ,以避免出現流動性不足之情形│
    │            │      │      。                          │
    │            │      │2.本項包括:                      │
    │            │      │(1) 農漁會信用部依規定轉存之存款│
    │            │      │      。                          │
    │            │      │(2) 信用合作社依規定轉存臺灣銀行│
    │            │      │      、土地銀行與合作金庫銀行之存│
    │            │      │      款。                        │
    │            │      │(3) 其他符合第 1  點條件,並經主│
    │            │      │      管機關核准列入本項之存款。  │
    ├──────┼───┼─────────────────┤
    │營運存款    │50%  │營運存款,計入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      │。相關定義與符合要件同「流動性覆蓋│
    │            │      │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
    │            │      │                                  │
    ├──────┼───┼─────────────────┤
    │零售與小型企│50%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所提供之擔保及無擔│
    │業戶所提供之│      │保資金(不包含適用 95% 及 90%   │
    │其他資金,其│      │ASF 係數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其│
    │剩餘期間小於│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包含但不限於│
    │1 年者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      │收本金。                          │
    ├──────┼───┼─────────────────┤
    │非金融機構企│50%  │非金融機構企業戶(不含小型企業戶)│
    │業戶、主權國│      │、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事│
    │家、地方政府│      │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提供之擔保及│
    │、非營利國營│      │無擔保資金,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事業機構及多│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邊開發銀行所│      │1.活期性存款及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
    │提供之資金,│      │  定期性存款。                    │
    │其剩餘期間小│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附買回票券及│
    │於 1  年者  │      │  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
    ├──────┼───┼─────────────────┤
    │其他負債及權│5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
    │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
    │間為 6  個月│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以上未達 1  │      │1.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年者        │      │  之資本工具、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
    │            │      │  存單。                          │
    │            │      │2.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  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
    │            │      │  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
    │            │      │  管、特殊目的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
    │            │      │  業等之存款或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
    │            │      │  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      │  收本金),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
    │            │      │  交易。                          │
    ├──────┼───┼─────────────────┤
    │NSFR  衍生性│0%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大於 NSFR 衍生│
    │商品負債淨額│      │性商品資產者,以負債減資產後之淨額│
    │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資產減負債後之│
    │            │      │淨額列計 RSF  係數 100%。本項相關│
    │            │      │計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
    ├──────┼───┼─────────────────┤
    │買入金融工具│0%   │買入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
    │、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付款項│
    │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
    │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
    │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
    │應付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帳列應收款項者,│
    │            │      │  如應付即期外匯款等。            │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認列於金融工具│
    │            │      │  、外匯及商品項目者,如應付交割帳│
    │            │      │  款等。                          │
    ├──────┼───┼─────────────────┤
    │與特定資產相│0%   │本項包括:                        │
    │互依存之負債│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所│
    │            │      │  收管之準備金乙戶存款。          │
    │            │      │2.支應特定專案放款之存款或基金,如│
    │            │      │  郵匯局轉存款、撥入放款基金等。  │
    │            │      │3.其他與特定資產相互依存之負債,如│
    │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      可明確辨識。                │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      對手不同。                  │
    ├──────┼───┼─────────────────┤
    │其他負債及權│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
    │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期日│
    │間小於 6 個 │      │者,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月,或無特定│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資本工具、│
    │到期日者    │      │  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中央銀行、│
    │            │      │  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業│
    │            │      │  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管、特殊目的│
    │            │      │  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業等之存款或│
    │            │      │  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
    │            │      │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惟│
    │            │      │  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
    │            │      │3.本行支票、保付支票。            │
    │            │      │4.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但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
    │            │      │  準備如有預計可實現日,且預計可實│
    │            │      │  現日之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
    │            │      │  適用 100%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            │      │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
    │            │      │  小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      │5.承兌匯票與應收承兌票款互抵之淨額│
    │            │      │  。承兌匯票大於應收承兌票款者,以│
    │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  於 RSF  係數 50% 。            │
    │            │      │6.應付承購帳款免列計於本項,而以應│
    │            │      │  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淨│
    │            │      │  額,列計於 RSF  係數 50% 。    │
    │            │      │7.兌換、應付、代收及預收性質之款項│
    │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付股(│
    │            │      │  官)息紅利、應付代收款、應付代售│
    │            │      │  印花稅票、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其他│
    │            │      │  應付款中之應付代理款項、預收保費│
    │            │      │  、預收收入、預收訂金、預收利息、│
    │            │      │  其他預收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負債之│
    │            │      │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適用  │
    │            │      │  100% 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  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小│
    │            │      │  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            │      │8.衍生性商品所收取原始保證金與不符│
    │            │      │  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            │      │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槓桿比│
    │            │      │  率所列應符合要件之變動保證金。  │
    ├──────┴───┼─────────────────┤
    │應有穩定資金        │應有穩定資金係指對穩定資金之需求量│
    │                    │,除另有說明外,以資產負債表表內資│
    │                    │產及表外暴險乘上相對應之係數,計算│
    │                    │應有穩定資金。                    │
    │                    │1.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包括第一層資產、│
    │                    │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
    │                    │  產,定義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
    │                    │  方法說明及表格」之合格高品質流動│
    │                    │  性資產,惟無須考慮作業要求及第二│
    │                    │  層資產與第二層 B  級資產上限調整│
    │                    │  ,亦即因不符合作業要求或超過上限│
    │                    │  而無法計入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合格高│
    │                    │  品質流動性資產者,仍得計入淨穩定│
    │                    │  資金比率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
    │                    │2.受限制資產係指銀行清算、出售、移│
    │                    │  轉或讓與該資產之能力受法律、規章│
    │                    │  、契約或其他用途之限制,或以其作│
    │                    │  為提供擔保、抵押借款或信用增強之│
    │                    │  工具,包含但不限於有價證券融資交│
    │                    │  易或擔保品交換交易中供作擔保之資│
    │                    │  產。資產一經設質全部屬受限制資產│
    │                    │  ,其中受限制期間若為無明確期限者│
    │                    │  ,依受限制資產之剩餘期限適用不同│
    │                    │  係數。受限制資產適用 RSF  係數之│
    │                    │  原則如下:                      │
    │                    │  ┌─────┬────────┐│
    │                    │  │受限制之剩│受限制資產適用之││
    │                    │  │餘期間    │RSF 係數        ││
    │                    │  ├─────┼────────┤│
    │                    │  │小於 6  個│與其未受限制時一││
    │                    │  │月        │致              ││
    │                    │  ├─────┼────────┤│
    │                    │  │6 個月以上│未受限制時適用小││
    │                    │  │未達 1  年│於或等於 50% 之││
    │                    │  │          │RSF 係數者,50%││
    │                    │  │          │未受限制時適用大││
    │                    │  │          │於 50% 之 RSF  ││
    │                    │  │          │係數者,與其未受││
    │                    │  │          │限制時一致      ││
    │                    │  ├─────┼────────┤│
    │                    │  │1 年以上  │100%           ││
    │                    │  └─────┴────────┘│
    │                    │3.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
    │                    │  、短期放款、應收帳款融資、短期擔│
    │                    │  保放款、應收證券融資款、中期放款│
    │                    │  、中期擔保放款、長期放款、長期擔│
    │                    │  保放款、透支及擔保透支。放款金額│
    │                    │  之計算包含折溢價調整,但不得扣除│
    │                    │  備抵呆帳;且除另有說明外,不包括│
    │                    │  逾期放款。                      │
    │                    │4.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以│
    │                    │  下項目:                        │
    │                    │(1) 拆放銀行同業、存放銀行同業、│
    │                    │      銀行同業透支及拆放證券公司,│
    │                    │      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                    │(2) 對金融機構之放款。          │
    │                    │(3) 附賣回債票券投資。          │
    ├──────┬───┼─────────────────┤
    │現金        │0%   │現金(含待交換票據)。            │
    ├──────┼───┼─────────────────┤
    │央行準備金  │0%   │央行準備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甲戶、外匯存款(負債)準備金及│
    │            │      │  「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資金。│
    │            │      │2.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乙戶註:源自於小於 6  個月之存│
    │            │      │  款部分。                        │
    │            │      │3.海外分行存放於當地央行之準備金,│
    │            │      │  得於壓力期間提領者,得計入本項;│
    │            │      │  惟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  定。                            │
    │            │      │                                  │
    │            │      │註:計算準備金乙戶之存款期限,參照│
    │            │      │「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
    ├──────┼───┼─────────────────┤
    │剩餘期間小於│0%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央行債權(含│
    │6 個月之中央│      │活期性存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銀行債權    │      │:                                │
    │            │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轉存央行存│
    │            │      │  款。                            │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可轉讓及不│
    │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出售金融工具│0%   │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
    │、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收款項│
    │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
    │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
    │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
    │應收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負債帳列應付款項者,│
    │            │      │  如應收即期外匯款等。            │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於金融工具、外│
    │            │      │  匯及商品項目除列者,如應收交割帳│
    │            │      │  款等。                          │
    ├──────┼───┼─────────────────┤
    │與特定負債相│0%   │本項包括:                        │
    │互依存之資產│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轉│
    │            │      │  存央行所收管存款準備金乙戶。    │
    │            │      │2.有特定存款或基金(如郵匯局轉存款│
    │            │      │  、撥入放款基金)支應之專案放款。│
    │            │      │3.其他與特定負債相互依存之資產,如│
    │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      可明確辨識。                │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      對手不同。                  │
    ├──────┼───┼─────────────────┤
    │受限制期間小│5%   │1.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於 6  個月及│      │  個月之第一層資產,(2) 未受限制│
    │未受限制之第│      │  之第一層資產。本項排除已計入 RSF│
    │一層資產    │      │  係數為 0%者。                  │
    │            │      │2.第一層資產提供予中央銀行做為流動│
    │            │      │  性額度(如日間透支、重貼現、短期│
    │            │      │  融通及擔保放款融通)之擔保而未動│
    │            │      │  用部分,視同未受限制資產,適用 5│
    │            │      │  %係數,惟已動用部分,優先適用較│
    │            │      │  高係數。                        │
    ├──────┼───┼─────────────────┤
    │以第一層資產│10%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
    │為擔保,且剩│      │條件者:                          │
    │餘期間小於 6│      │1.以第一層資產為擔保。            │
    │個月之金融機│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          │
    │構應收款項  │      │                                  │
    ├──────┼───┼─────────────────┤
    │以第一層資產│15%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
    │以外之資產為│      │條件者:                          │
    │擔保或無擔保│      │1.以第一層資產以外之資產為擔保或無│
    │,且剩餘期間│      │  擔保。                          │
    │小於 6  個月│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含活期性存│
    │之金融機構應│      │  款)。                          │
    │收款項      │      │                                  │
    ├──────┼───┼─────────────────┤
    │受限制期間小│15%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A  級資產,(2) 未受│
    │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A  級資產。          │
    │二層 A  級資│      │                                  │
    │產          │      │                                  │
    ├──────┼───┼─────────────────┤
    │受限制期間小│50%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B  級資產,(2) 未受│
    │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B  級資產。          │
    │二層 B  級資│      │                                  │
    │產          │      │                                  │
    ├──────┼───┼─────────────────┤
    │受限制期間在│50%  │受限制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6 個月以上未│      │年之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
    │達 1  年之高│      │第二層 B  級資產。                │
    │品質流動性資│      │                                  │
    │產          │      │                                  │
    ├──────┼───┼─────────────────┤
    │剩餘期間在 6│50%  │對金融機構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對中央銀│
    │個月以上未達│      │行之債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1 年之金融機│      │1.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構應收款項及│      │  ,包含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
    │中央銀行債權│      │  )準備金乙戶屬源自於 6  個月以上│
    │            │      │  未達 1  年之存款部分。          │
    │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存放於其他金│50%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營運存款,符合│
    │融機構之營運│      │以下所有條件者:                  │
    │存款        │      │1.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
    │            │      │  明及表格」之營運存款定義及要件。│
    │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其他剩餘期間│50%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包含│
    │小於 1  年之│      │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資產        │      │1.對零售、小型企業戶、非金融機構企│
    │            │      │  業戶、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
    │            │      │  國營事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之放款│
    │            │      │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且未違約之債務│
    │            │      │  證券。                          │
    │            │      │3.應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
    │            │      │  淨額。                          │
    │            │      │4.應收承兌票款與承兌匯票互抵之淨額│
    │            │      │  。應收承兌票款大於承兌匯票者,以│
    │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  於 ASF  係數 0%。              │
    │            │      │5.應收信用卡款項。                │
    ├──────┼───┼─────────────────┤
    │風險權數 45 │65%  │住宅擔保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以下且剩餘│      │者:                              │
    │期間 1  年以│      │1.風險權數為 45% 以下。          │
    │上之住宅擔保│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其他風險權數│65%  │其他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
    │35%以下且剩│      │下所有條件者:                    │
    │餘期間 1  年│      │1.風險權數為 35% 以下。          │
    │以上之非金融│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機構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供作衍生性商│85%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約原始保證金或集中│
    │品契約原始保│      │結算交易對手交割結算基金之資產,說│
    │證金或集中結│      │明如下:                          │
    │算交易對手交│      │1.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
    │割結算基金之│      │2.該資產原適用之 RSF  係數若高於  │
    │資產        │      │  85%,則填報於較高係數之項目。  │
    ├──────┼───┼─────────────────┤
    │其他剩餘期間│85%  │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
    │1 年以上之住│      │有條件者(但不含適用係數 65% 之住│
    │宅擔保放款及│      │宅擔保放款):                    │
    │非金融機構放│      │1.風險權數大於 35% 。            │
    │款          │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剩餘期間在 1│85%  │有價證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
    │年以上之有價│      │券(含基金),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證券,以及在│      │者:                              │
    │交易所交易之│      │1.非屬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
    │權益證券    │      │2.剩餘期間在 1  年以上或無特定到期│
    │            │      │  日。                            │
    │            │      │3.未違約。                        │
    │            │      │4.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實體交易商品│85%  │實體交易商品,包括黃金。          │
    ├──────┼───┼─────────────────┤
    │所有受限制期│100% │所有受限制期間為 1  年以上之資產,│
    │間達 1  年以│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上之資產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乙戶屬源自於 1  年以上之存款部│
    │            │      │  分。                            │
    │            │      │2.受央行委託辦理國庫事務之代辦機構│
    │            │      │  ,就其收受國庫機關專戶未計息存款│
    │            │      │  依規定轉存央行部分。            │
    │            │      │3.海外分行存放當地央行之準備金,無│
    │            │      │  法於壓力期間提領者。            │
    ├──────┼───┼─────────────────┤
    │NSFR  衍生性│100%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大於 NSFR 衍生│
    │商品資產淨額│      │性商品負債者,以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負債減資產後之│
    │            │      │淨額列計 ASF  係數 0%。本項相關計│
    │            │      │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
    │            │      │                                  │
    ├──────┼───┼─────────────────┤
    │衍生性商品負│100% │衍生性商品負債係指衍生性商品契約之│
    │債之 20%   │      │重置成本為負數者(不得扣減存出變動│
    │            │      │保證金),取絕對值之 20% 填報。  │
    ├──────┼───┼─────────────────┤
    │其他未包含於│100%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類別之表內資產,包│
    │上述類別之表│      │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內資產      │      │1.逾期放款。                      │
    │            │      │2.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金融機構應收│
    │            │      │  款項。                          │
    │            │      │3.已違約之有價證券。              │
    │            │      │4.非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券(含基金)│
    │            │      │  。                              │
    │            │      │5.固定資產淨額。                  │
    │            │      │6.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
    │            │      │7.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8.預付退休金。                    │
    │            │      │9.兌換、應收、代付及預付性質之款項│
    │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收股利│
    │            │      │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預付所得稅稅│
    │            │      │  款、預付其他稅款、預付費用、預付│
    │            │      │  利息、預付股(官)息紅利、其他預│
    │            │      │  付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資產之剩餘期│
    │            │      │  間小於 1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
    │            │      │  ;剩餘期間 1  年以上者,仍適用  │
    │            │      │  100% 係數。                    │
    ├──────┴───┴─────────────────┤
    │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
    ├──────┬───┬─────────────────┤
    │不可取消及有│5%   │1.本項與「其他或有融資負債」子項間│
    │條件可取消之│      │  相互流用者,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
    │信用融資額度│      │  用本項係數。                    │
    │及流動性融資│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額度之未動用│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餘額        │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      │  則其未動用額度得以扣除前項高品質│
    │            │      │  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      │      產。                        │
    │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
    │            │      │3.信用融資額度應計入下列約定融資額│
    │            │      │  度中屬不可取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融│
    │            │      │  資額度:                        │
    │            │      │(1) 與貿易融資無關之放款未動用約│
    │            │      │      定融資額度。                │
    │            │      │(2) 國內應收帳款承購、證券融資(│
    │            │      │      即有價證券信用融資交易)及現│
    │            │      │      金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未│
    │            │      │      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3) 與銀行間簽訂之承諾性拆借額度│
    │            │      │      者。                        │
    │            │      │4.流動性融資額度係指所提供予客戶之│
    │            │      │  承諾備援額度,供客戶無法於金融市│
    │            │      │  場中展期其債務時(如透過發行商業│
    │            │      │  本票、擔保融資交易及償還義務等)│
    │            │      │  得運用該額度再融資其債務之約定融│
    │            │      │  資額度,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屬不可取│
    │            │      │  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約定融資額度:│
    │            │      │(1) 短期票券發行融資(NIFs)、循│
    │            │      │      環包銷融資(RUFs)。        │
    │            │      │(2) 提供予證券化發行計畫(含受益│
    │            │      │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流動性│
    │            │      │      融資額度。                  │
    ├──────┴───┼─────────────────┤
    │其他或有融資負債    │1.本項額度內有相互流用者,或與「信│
    │                    │  用及流動性融資額度」相互流用者,│
    │                    │  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用較高之係數│
    │                    │  。                              │
    │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  則其或有融資負債得以扣除前項高品│
    │                    │  質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      產。                        │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
    ├──────┬───┼─────────────────┤
    │與貿易融資有│3%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
    │關之或有融資│      │1.與貿易融資有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
    │負債        │      │  計入以下項目:                  │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亦│
    │            │      │      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相關之「應收│
    │            │      │      保證款項」(如進口擔保信用狀│
    │            │      │      (Standby L/C) 、進口擔保提│
    │            │      │      貨或副提單背書)及「應收信用│
    │            │      │      狀款項」帳列金額。          │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      資額度。                    │
    │            │      │2.與貿易融資有關之約定融資額度,應│
    │            │      │  計入項目如次:出口押匯、進口押匯│
    │            │      │  、進出口付款交單(D/P) 、承兌交│
    │            │      │  單(D/A) 、記帳(O/A) 、訂單及│
    │            │      │  信用狀融資、貼現、承兌、國際應收│
    │            │      │  帳款承購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其他        │1%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
    │            │      │1.與貿易融資無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
    │            │      │  計入以下項目:                  │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餘額│
    │            │      │      ,亦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無關之「│
    │            │      │      應收保證款項」及「應收信用狀│
    │            │      │      款項」之帳列金額。惟「應收保│
    │            │      │      證款項」中,若有屬銀行本身所│
    │            │      │      保證發行之有價證券且自行買入│
    │            │      │      之性質者,應予以扣除該買入金│
    │            │      │      額後計入。                  │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      資額度。                    │
    │            │      │2.其他未填列於「信用及流動性融資額│
    │            │      │  度」及「與貿易融資有關之或有融資│
    │            │      │  負債」項下之約定融資額度。包含但│
    │            │      │  不限於以下項目:                │
    │            │      │(1) 承兌(與貿易融資無關)、光票│
    │            │      │      買入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2) 信用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
    │            │      │      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3) 無條件可取消之未動用信用及流│
    │            │      │      動性融資額度。              │
    └──────┴───┴─────────────────┘
相關圖表: 附錄 NSFR衍生性商品淨額計算說明.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