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
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
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除因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
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一、其他電子支付機構。
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往來金額達該專營電子支
    付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得由該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
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股東。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關係企業。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股東。
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之關係企業。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投資子公司之
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
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
事、監察人者,準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及前項規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