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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
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
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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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