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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未來年度不提列社員交易分配金及盈餘分配
餘額全數轉為法定公積案,應明定於章程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23040
號
函 |
主 旨:所報彰化縣政府函詢彰化五信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八十八年度起,均不提
列社員交易分配金及盈餘分配餘額全數轉為法定公積乙節是否違反信用合
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八八財二字第四○一五九號函。
二 上開決議核未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另依信用合作社
法第八條第十四款規定,盈餘分配為章程應載事項,因此信用合作社
如欲自行訂定未來年度不提列社員交易分配金及盈餘分配餘額全數轉
為法定公積,因具有拘束未來年度盈餘分配之效力,應明定於章程中
,尚不得僅以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行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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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9年12月版) 第 2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