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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之資產管理公司及公正第三人營業登記
及經營方式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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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736070
號
函 |
主 旨:茲就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之資產管理公司及公正第三人營業
登記及經營方式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 翰宇國際法律事務所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翰字第九○○一八號
函辦理。
二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應先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
登記設立乙節,按資產管理公司如以一般公司設立,應依據公司法規
定向經濟部申請設立,而不需向本部申請許可。如擬以信託公司方式
成立,則應依據本部發布之「信託業設立標準」,向本部申請許可設
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五十億元。
三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評價或拍賣業務」,是否應先向本部
申請許可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設立乙節,查經濟部一月四日
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HZ02010 辦理金融機構
金錢債權收買業務」及「HZ02020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收
買業務」等二項係屬公司登記前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尾碼為
1 者始須經許可之業務) ,爰公司登記該項業務前,尚不需經本部許
可。另「HZ02031 公正第三人資產拍賣業務」,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十五條規定係屬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之業務,相關之「公正
第三人認可及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目前尚由本部會同相關單位積極
研擬中。
四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之「公正第三人」認可辦法草案,是否就設
立家數有設限乙節,查本部會同相關單位研擬之「公正第三人認可辦
法」草案,尚無就公正第三人之設立家數訂定限制規定。
五 金融機構得否自行與任何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訂定價格出售其不良債權
,而勿需公正第三人介入交易或鑑價乙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
方式,一為委託「公正第三人」進行分類重組並評定價格後,公開標
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另亦可由金融機構直接讓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
公司。
六 資產管理公司經由公正第三人出售其不良債權附隨之不動產抵押擔保
品,就其未受清償之債權,公正第三人是否會發給債權憑證乙節,按
債權憑證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
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由執行法院發給之憑證。而資產管理公司委
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抵押權不動產之程序,非為依強制執行法辦理之強
制執行事件,爰如有拍賣數額不足清償者,宜循強制執行程序,聲請
強制執行機關辦理之。
七 商業銀行投資資產管理公司是否「以一家為限」乙節,依銀行法第七
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以一家為限」。爰銀行如擬投資二家以上之
資產管理公司時,應先申請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另銀行投資資
產管理公司金額是否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制
乙節,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係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始得適用。商業銀行如投資符合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十五條所稱之資產管理公司者,得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認定屬
金融相關事業,而銀行之投資總額未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額扣除
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十以內,得轉投資該資產管理公司,且除配合政
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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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7 月號 第 117-11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7 輯 191~1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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