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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商辦理一年以上固定利率循環商業本票業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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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18011963
號
函 |
主 旨: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得與發行客戶約定以
固定利率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商業本票,購票客戶得以固定利率續買方
式循環買入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
構。
說 明: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揭固定利率商業本票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且因涉
及中長期利率風險,應有適當風險控管及避險處理程序,除兼營票券金融
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票券金融公司並應
參酌「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擬具適當
的避險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