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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金融機構委外辦理催收作業,應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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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4110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及相關書件之電子檔,已建置於本會銀行局網站(http:
//www.banking.gov.tw)「金融機構申請書表下載」處供金融機構擷
取使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請刊登網站、二至六組)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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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150272433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