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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業申請為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
告日起兩個月內,其有效期限為自認定日起至 104.12.31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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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376744
號
公告 |
主 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
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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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