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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及「小額信貸」為兩種獨立之金融商品,其繳納費用及適用利
率均不相同,故小額信貸之每期攤還金額與信用卡應付金額之帳務應分別
計算,不得合併於信用卡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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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41247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部分業者將小額信貸之每期攤還金額與信用卡應付金額合併於信用卡
帳單,致消費者無法選擇沖抵順序之情事研擬建議措施乙案,請轉知各會
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6 月 2 日全信字第 0991000627A 號函。
二、鑒於信用卡及小額信貸係屬兩獨立之金融商品,客戶就該兩商品需繳
納之各項費用(如違約金等)及所適用之利率有所不同,爰倘客戶無
法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每期對其較有利之抵充順序,將依其與金融
機構約定之契約內容及實際延滯情形而有所不同,故金融機構就前述
兩商品合併出帳繳款所約定之抵充順序,未必對全體客戶有利,為避
免消費爭議,並落實消費者保護,上開兩項性質不同商品之帳務應獨
立計算,即帳單應分別列示其應繳之款項,並由客戶自行選擇兩商品
之繳款順序及金額。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現行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 99 年 12 月 3
1 日前完成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 9
9 年 9 月 20 日中信銀字第 0992228830007 號函)、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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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