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信用卡與現金卡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須比照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規範辦
理,並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揭露警語、利
率負擔區間等相關資訊,且不得以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
等方式進行廣告;現行發卡機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整廣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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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045120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與現金卡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2 月 9 日全信字第 1001000132A 號函。
二、旨揭網路廣告包含下列兩類:
(一)單向式溝通廣告(含手機版):電子郵件、電子文宣、發卡機構所
屬網站之活動網頁及影音式廣告。
(二)互動式溝通廣告(含手機版):圖像式廣告(Banner、Button、
Icon、Flash 等)、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包括
純文字及圖文連結)廣告。消費者於網路瀏覽各發卡機構刊登之該
類廣告時,可直接點選超連結至發卡機構所屬網站之活動網頁,且
該網頁已依本會 99 年 4 月 21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1
號令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揭露
醒(警)語及利率負擔區間等相關資訊。
三、信用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
(一)網路廣告:
1.單向式溝通廣告:鑑於網路廣告所呈現之畫面依客戶顯示器尺寸
及程式設定不同有異,各發卡機構應於製作時確認已依本會 99
年 4 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1 號令有關平面及動態
媒體廣告規範辦理。
2.互動式溝通廣告:
(1)圖像式廣告:各發卡機構製作之網路靜態、動態圖像式廣告應
分別以十三分之一版面刊登或全程刊登「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或「謹慎理財、信用無價」醒語,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
14 號字,並應連結至已依前開 99 年 4 月 21 日令規定,
刊登醒語、循環利率等資訊之活動網頁。
(2)發卡機構不得以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等方式
進行廣告。
(二)電話簡訊廣告:發卡機構發送電話簡訊廣告應揭露前開醒語及「循
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倘廣告內容涉及分期付款服務,應揭露醒
語、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但僅通知
服務事項或權益內容之簡訊,如核卡、交易即時通知、行銷活動結
束後之兌獎通知、繳款提醒等,不在此限。
(三)發卡機構於辦理上開各類型廣告時,應依本會 99 年 4 月 26 日
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2261 號令規定,不得對預借現金功能進行
行銷;另該等廣告倘係與第三人合作或由合作之第三人製作,則發
卡機構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確保該等廣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四、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
(一)網路廣告:
1.單向式溝通廣告:鑑於網路廣告所呈現之畫面依客戶顯示器尺寸
及程式設定不同有異,各發卡機構應於製作時確認已依「金融機
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1 點有關平面及動態媒體廣
告規定辦理。
2.互動式溝通廣告:
(1)圖像式廣告:各發卡機構製作之網路靜態、動態圖像式廣告應
分別以八分之一版面刊登或全程刊登「借錢不還、再借困難」
或「以債養債、終身受害」警語,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
14 號字,並應連結至已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11 點規定,刊登警語、利率負擔區間等資訊之活動
網頁。
(2)發卡機構不得以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及文字連結等方式
進行廣告。
(二)電話簡訊廣告:發卡機構所發送之電話簡訊廣告應揭露前開警語、
「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但僅為服務事項通知之簡訊,如核
卡、額度動用提醒、繳款提醒等,不在此限。
五、除前揭三(三)規定外,現行發卡機構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
於本函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整;另請各發卡機構稽核單位於調
整完成後,檢視其內部遵循情形並將檢視結果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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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702102591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