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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應
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則各本國銀行應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
理專區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於每年四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
訊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008410
號
令 |
全文內容: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
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
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及資本結構工具
說明。
2.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資產證券化)、作業風險、市場風險及銀行
簿利率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信用風險風險成分及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採用內部評等
法銀行適用)。
3.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4.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風險值與
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及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
大偏離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5.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三)各銀行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訊除
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
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二、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
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說明五自一百年六月三
十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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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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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56 期 8459-848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6 月號 第 101-10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2 月 14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610000250 號函,說明五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停
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21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200079981 號令,自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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