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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維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場安全及健康,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
全國任一縣市第二級以上疫情警戒期間,各會(社)員機構請依相關原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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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2425
號
函 |
主 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全國調降為第二級,請轉
知各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維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場安全及健康,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宣布全國任一縣市第二級以上疫情警戒期間,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會 110 年 5 月 25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1711 號函,有關
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金融商品及服務,得於符合內部控制之原則下,
經內部授權程序後,採行替代性方式辦理子不列入金融檢查意見之
措施,繼續適用。
(二)本會 110 年 5 月 28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00271763 號函:
1.有關銀行業得彈性調整分支機構每日營業時間及受理業務種類之
措施,依下列程序繼續適用:
(1)應經(常)董(理)事會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檢附(常)董
(理)事會會議紀錄或核定授權紀錄、調整原因、相關具體時
程規劃及客戶權益維護之配套措施等說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
准並副知中央銀行。
(2)如經核准後,調整情形及相關配套措施,應於銀行業營業場所
及網站上公告,俾利客戶知悉,並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
報系統申報。
2.有關銀行業應減少或停止員工非必要外訪,並滾動式檢討調整業
務人員業績目標及考核標準;對於分支機構第一線或其他經常接
觸客戶或民眾之員工儘量加保相關防疫保險;對於分支機構服務
民眾績效良好之第一線員工予以實質獎勵或表揚,及本會將於公
平待客原則評核時予以彈性認定及調整銀行業客訴案件等措施,
繼續適用。
二、考量銀行業於疫情期間以上述替代性方式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有利
數位化轉型及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金融效率及便利性,請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蒐集各銀行所採行替代性方式,並於
2 個月內研議常態化之可行性意見及法令修正建議後,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銀行、外銀在台分行、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有限責任中華
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