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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收取客戶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得免納入「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 46 條總額之計算範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4801107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金融機構收取客戶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得免納入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 46 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
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之計算範圍。
二、修訂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
「金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
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
他交易總額表」,新增附註第 4 點第 (8) 項「金融機構收取客戶
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不列入交易金額之計算範圍」。
三、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金
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司所
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
易總額表」自即日起廢止。
四、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乙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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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59 期 20431-2043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1 月號 第 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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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六)字第 091
6000218 號函,「金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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