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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銀行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自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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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072
號
令 |
全文內容: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銀行按季公布重要財務
業務資訊規定」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
附 件:銀行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一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 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本國銀行格式如附件一,
信託投資公司格式如附件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格式如附件三)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資本適足性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1 自有資本比率。
2 負債占淨值比率。
(四) 資產品質
1 逾期放款。
2 催收款。
3 逾放比率。
4 應予觀察放款。
5 應予觀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
6 帳列放款及催收款損失準備。
(五) 管理資訊
1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2 轉投資事業概況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 放款、催收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4 特殊記載事項。
(六) 獲利能力
1 資產報酬率。
2 淨值報酬率。
3 純益率。
(七) 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
(八) 市場風險敏感性
1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2 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三 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
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
上保留一年。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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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4 期 3256-328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2 年 7 月 8 日台財融(六)字第 092
6000305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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