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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與「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具相當性之文件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0566
號
函 |
主 旨:釋示與「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具相當性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一、外國金控依據「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第 4 點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足以證明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
控,及其在我國境內投資持有子公司之文件」及「足以證明母國金融
主管機關願與我國合作分擔該公司合併監督管理義務、監理資訊交換
、暨證明該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
二、為因應外國金控所屬母國金融監理制度之差異,對於由政府控制性持
股,而非受其母國金融主管機關監理之外國金控業者,基於政府一體
原則,得由其母國政府管理機關出具願與我國合作分擔監督管理義務
之文件代之。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華南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開發金
融控股公司、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建華金融控股
公司、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復華金融控股公司、台新金融控股公司、新光
金融控股公司、兆豐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日盛金融控股公
司、國票金融控股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秘書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會聯絡組、本會銀行局 (一至六組)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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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10 月號 第 9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