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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最低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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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0928011471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之最低年齡限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金融局案陳貴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全信字第二二五二號函
辦理。
二 各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二十歲,附卡持卡人年
齡須年滿十五歲;該項規定應納入貴會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中,且不
溯及既往,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正式實施。
三 倘各發卡機構擬核發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年齡低於前項規定之特案推
廣,應向本部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12 月號 第 2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1 輯 1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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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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