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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申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率以
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298
號
函 |
主 旨:重申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率以
上者,應先報經核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 (請查照) 。
說 明: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15 %者,
應事先依 90 年 6 月 8 日台財融 (一) 字第 90707141 號令訂定
之「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
注意事項」檢具相關申請書件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本會核准。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25%、50%、75%者,應事先依 90 年 10 月 29 日台財融 (一
) 字第 0901000158 號令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
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檢具相關
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該公司報經本會
核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
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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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