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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金融控股
公司,由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 。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 (格式如附件三) 。
四、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四) 。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現行條文 第    6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
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
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年內對該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說明書。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 (格式如
    附件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
    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
    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