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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新北市政府發行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市庫券,
為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之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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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100250220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府函報本會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核准 貴府所發行之市庫券
為短期票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1 年 7 月 30 日北府財管字第 1012240231 號函。
二、核准 貴府發行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市庫券,為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
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短期票券。
三、貴府發行上述市庫券時,貴府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該市庫券應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金融機構保證,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相關規定辦
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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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1 月號 第 8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