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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中規定國
內營業單位應指派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之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該督
導主管得為已有足夠職權負責督導執行防制洗錢工作即可;另就人員訓練
部分所稱主管機關之認定機構,得以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機構所頒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皆可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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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60008586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注意事項」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下稱三
業注意事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3 月 23 日法字第 1060800064 號函。
二、關於總機構業務單位主管科長與各等郵局營業管理單位主管科長得否
為三業注意事項所稱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乙節,查三業注意事項
規定國內營業單位應指派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之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
主管,尚無要求特定督導主管層級,爰相關人員之指派,如已有足夠
職權負責督導執行防制洗錢工作,則得視為符合三業注意事項規範之
意旨。
三、關於可否自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下稱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下稱證基會)擇一辦理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單位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主管等之職前訓練乙
節,查本會業於 106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函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有關三業注意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本會(主管機關)認定機構為
研訓院、保發、證基會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於各業均可通用(影本如附件)。
正 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公會)、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
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