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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虛擬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其後續警示期限及解除警示作法,比照存款
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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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802130680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會就虛擬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續圈存金額之解除規範一案,
同意貴會所提建議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8 年 7 月 18 日全一電字第 1080004
266 號函。
二、同意貴會所提建議有關虛擬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其後續警示期限
及解除警示作法,比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
表人麥○剛先生)、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