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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防止交易糾紛發生及加強風險管理,銀行業與與客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時,應確實遵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
有關不得遞延客戶損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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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外)字第
10250000540
號
函 |
主 旨:重申銀行與客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確實遵守「銀行辦理衍生性
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及「銀行辦理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第 8 條等規定辦
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邇來本會發現迭有銀行辦理客戶賣出選擇權作業,於選擇權交易到期
客戶發生虧損時,客戶再新承作賣出選擇權交易,銀行並以客戶新交
易所收權利金沖抵其原交易到期時應支付款項,使銀行有遞延客戶交
割本金之情事,可能涉及違反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有關不得遞延客戶
損失之規定。
二、為落實前開規定,並避免銀行承受過高信用風險及防止相關交易糾紛
發生,本會前已函請貴會增訂自律規範第 8 條規定在案。依該自律
規範規定,客戶因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評價損失,倘銀行擬
於交易到期或提前終止時與客戶再承作新交易,以沖抵客戶原到期或
終止交易應支付之款項時,銀行應經其信用風險管理機制評估該客戶
信用及損失狀況,且於確認該客戶仍有足夠風險額度或整體信用風險
無虞後,方得承作新交易,銀行亦應依其內部規範執行評核程序,並
於交易文件上載明沖抵之情形。
三、銀行與客戶從事衍生性交融交易商品,應依前揭規定確實辦理,以加
強風險管理及防止交易糾紛發生。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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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6 月號 第 105-10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