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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新公告銀行申請或終止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
及其格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02
號
公告 |
主 旨:配合「公文書直式橫書」作業,重新公告銀行申請或終止分支機構兼營信
託業務應依規定備具之申請書件及其格式。
依 據: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應依規定格式備具之申請書件如下:
一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 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 (如附表二)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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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4 期 692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