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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比率及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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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79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
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但投資於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標的者,不在此限。
二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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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2 期 6653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1 輯 1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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