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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
訂委託契約,非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之範疇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五)字第
09685001180
號
函 |
主 旨:銀行依信託業法第 17 條辦理保管業務,保管客戶國外有價證券而與國外
保管銀行簽訂委託契約,核屬一般業務管理之委託,即非屬本會「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定義範疇,請查 照轉知
。
說 明: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5 年 12 月 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581032011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中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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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4 月號 第 4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