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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且主管機關接管之
處理結果淨值均為負數,於終止接管後,勒令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停業清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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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200337390
號
公告 |
主 旨:中華商業銀行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
起勒令停業清理。
依 據: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二條之五。
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中華商業銀行前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
括讓與豐(台灣)商業銀行,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
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接管之目的業已完成,爰依金
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二、鑑於中華商業銀行係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
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且經處理結果淨值均為
負數,故於終止接管後,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勒令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停業清理,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
一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
清理事宜。
三、清理程序進行期間,中華商業銀行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
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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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38 期 693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