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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欲申請設立銀行及變更名稱者應先經金管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
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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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五)字第
09600310341
號
函 |
主 旨: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
登記預查名稱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依據銀行法第 53 條及第 58 條第 1 項,暨經濟部 96 年 7 月 6 日
經商字第 09600591800 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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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9 月號 第 151 頁 |